索引號: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40900000389 | 發布機構: | 區司法局 |
發布日期: | 2025-04-09 | 有效性: | 有效 |
名 稱: | 關于印發《高新區(新市區)支持“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務區”法律服務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 文 號: | 烏高(新)政辦規【2025】1號 |
關于印發《高新區(新市區)支持“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務區”法律服務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
《高新區(新市區)支持“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務區”法律服務業發展若干措施》已于2024年12月3日經區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5年4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高新區(新市區)支持“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務區”法律服務業發展若干措施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自治區黨委政府、烏魯木齊市委市政府關于“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務區”(以下簡稱:法務區)建設的決策部署,加快推進打造現代化法務區,以高質量法治建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結合實際,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對象
本措施適用于實際經營地在法務區內的公共服務機構和注冊登記地、稅務登記地在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烏魯木齊片區高新功能區塊的高端法務機構。公共服務機構包括:商事法庭、域外法律查明中心、國際商事調解中心、涉外公證服務中心、國際仲裁中心等。法務機構包括:法律服務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和泛法律服務機構及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其中,法律服務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公證、司法鑒定、域外法律查明、商事調解、商事仲裁等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是指商標代理、專利代理等服務機構;泛法律服務機構是指以法律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稅收稅務機構、會計服務等服務機構。
二、支持做優做強涉外法律服務建設
(一)加大涉外法律服務業發展政策扶持。支持法務區內律師事務所與外國、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聯營合作,對法務區內律師事務所與港澳地區設立合伙聯營所提供制度和政策支撐,推動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行政許可權利委托下放。鼓勵擅長國際貿易、國際金融、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等專業領域的律師事務所,在法務區設立機構。
(二)建立完善涉外法律服務業務促進平臺。加快設立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烏魯木齊片區商事法庭和域外法律查明中心,加快設立企業合規性審查中心、國際商事調解中心、涉外公證服務中心、涉外律師服務中心、國際仲裁中心。暢通入駐渠道,做好場地預留,開通注冊落戶綠色通道。建立“走出去”平臺,加強涉外律師事務所與涉外企業、商會的溝通與交流,搭建企業與專業涉外律師的聯系平臺,推進法律服務和企業同步“走出去”。
(三)加強涉外法律服務人才隊伍培養。積極推動涉外法治人才培訓中心落地,推動設立中國—上海合作組織國際司法交流合作培訓基地涉外人才研修中心(烏魯木齊)和中國—上海合作組織經貿學院烏魯木齊涉外法治培訓中心并進駐法務區,提升烏魯木齊市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力度,培育一批在業務領域、服務能力方面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涉外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服務人才,提升跨法域法律服務能力和水平。
(四)完善自貿試驗區公共法律服務平臺。探索建立窗口化、綜合性、一站式法務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統籌提供律師、公證、司法鑒定、仲裁、人民調解、法律援助等全方位的涉外公共法律服務。推動設立12348法務區熱線服務專門段號,為自貿試驗區開辟公共法律服務綠色通道。
(五)提升法務區法律服務智能化水平。在法務區內加快推動“智慧公證”“智慧司鑒”“智慧調解”等法律服務信息化建設項目落地見效,通過運用現代化高科技,以信息化推進規范建設,以智能化提高服務水平,以科技化提升行業效能。在法務區內搭建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臺,構建法律服務機構與相關部門的信息共享及協作機制。
(六)加強法務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加快法務區仲裁、調解、公證與訴訟的銜接機制建設,進一步發揮各類糾紛解決機制之間的聯動效應,滿足境內外當事人多元化、便利化的爭議解決服務需求,努力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治化營商環境。鼓勵行業協會、商會、仲裁機構、中介服務機構、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以及專業調解等機構在商事、金融、知識產權等領域糾紛解決中發揮作用,形成深層次、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格局。
(七)提供便捷優質的涉外糾紛仲裁服務。推動深圳國際仲裁院在法務區內設立分院,共建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輻射中亞、西亞、南亞等共建“一帶一路”國家。不斷優化適應自貿試驗區發展需要的仲裁規則,提高涉外糾紛仲裁便捷化、國際化程度。積極利用大數據、云服務等信息技術手段,通過網絡遠程仲裁和仲裁案件信息化管理等方式,探索“互聯網+仲裁”模式,為自貿試驗區當事人提供更高效、便利、靈活的糾紛解決服務。鼓勵烏魯木齊仲裁委與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和其他知名國際爭議解決機構在自貿試驗區內開展業務合作,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亞太仲裁中心。
(八)提高自貿試驗區公證法律服務便捷度。建立法務區涉外公證服務中心,引進高端公證機構入駐法務區,適應自貿試驗區的新型業務發展,積極拓展業務領域,創新業務方式,尤其在證據保全、融資租賃、金融、知識產權等方面,為自貿試驗區提供更精準的公證服務。試點在公證機構開展企業集中辦理設立、變更、合并、分立等工商登記,運用代辦登記等延伸公證服務,為自貿試驗區提供更便捷的公證服務。
(九)加強與法治研究機構交流合作。推動在法務區建立或掛牌中亞法律研究中心,運用好中亞國家司法案例庫和中亞國家法律服務機構信息指南,完善自貿試驗區法學產學研工作機制。加強與疆內外法學會、社科院、高等院校等交流合作,組織開展涉外法律研究和課題攻關,促進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為“政策推動”轉化為“法治引領”提供決策參考。
(十)推動培育和發展專業化、國際化律師事務所。根據法務區功能特點,鼓勵專長于國際貿易、國際金融、貿易物流、海事海商、知識產權、電子商務等領域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到法務區設立分支機構。引導律師事務所加大對法務區發展投入,突出專業優勢,加強品牌建設,提高市場競爭力。
(十一)加強自貿試驗區建設制度創新。牢固樹立與自貿試驗區創新發展相適應的司法理念,找準法務區建設與自貿試驗區建設的結合點和著力點。依法履行糾紛解決的基礎功能,公正高效解決市場主體間的權利爭議,平等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有效發揮秩序維護的重要功能,保護合法行為,保障契約自由,維護交易安全。依法保護自貿試驗區建設中出現的新型權益,依法支持自貿試驗區在法律原則內的制度創新,尊重商事習慣、國際商事慣例、市場規則在司法中的運用。
(十二)共同探索自貿試驗區國際法律體系規則。以法務區為主體,發起共建國際法律體系規則倡議,根據各國共同利益和需求,通過協商和合作制定一系列適用于自貿試驗區的準則和法律適用規則,通過統一、明確準則和規則,推動各國之間和平解決自貿試驗區內產生的爭端,維護自貿試驗區穩定發展。
三、支持公共法律服務機構落戶
支持公共服務類機構落戶,鼓勵國際仲裁院、國際仲裁法庭、國際商事爭端解決中心等公共服務類機構進駐法務區,經司法廳及烏魯木齊市司法局審核通過并進駐的公共服務類機構,按高新集團委托專業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依據房屋性質、市場行情、經營業態等進行租金評估確定的租金標準執行。
四、支持高端法務機構落戶
鼓勵符合條件的高端法務機構在高新區(新市區)設立總部或分支機構,或與外國、港澳律師聯合設立合伙聯營事務所。對新引進、新設立在“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務區”的法務機構,或在數碼港大廈租賃辦公用房自用并簽訂三年以上合同的,可按規定申請入駐,并按考核情況享受租金支持措施。支持措施如下:第一年租金:按評估價格的50%支付;第二年租金:按評估價格的75%支付;第三年租金:按評估價格的100%支付。自第四年起,按當年評估價格的100%支付。
五、支持產業人才發展
在中國(新疆)自由貿易試驗區烏魯木齊片區高新功能區塊登記注冊并實際經營的法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其法律服務專門人才納入高新區(新市區)各類人才評選范疇,高新區(新市區)現行的各類人才扶持政策,均適用于法務機構專業人才。
六、支持專業化發展
鼓勵法務區內法務機構組織與自貿試驗區政策解讀、國際化法律服務探索、國家級法治營商環境構建等主題緊密相關的高端法律行業論壇、專業研討會或國際會議。鼓勵法務機構在活動結束后,總結提煉會議成果,形成具有指導意義的案例分析、研究報告或行業白皮書,高新區(新市區)將通過官方渠道進行發布推廣,促進法律服務行業知識共享與最佳實踐傳播,同時優先考慮與成功舉辦高端論壇或會議的法務機構建立長期合作伙伴關系,共同推進法律服務領域的理論研究與實踐創新,將高新區(新市區)打造成為國際法律服務交流與合作的重要平臺。
七、支持國際化發展
鼓勵國外及港澳地區法律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律師事務所、國際仲裁機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在高新區(新市區)設立代表處、分公司或研發中心;鼓勵上一年度被錢伯斯、Legal 500等權威國際法律評級機構評定為全球排名前100名的法律服務機構在高新區(新市區)設立總部或地區中心。高新區(新市區)將簡化審批流程,提供一站式入駐服務,并做好品牌推廣等綜合扶持工作。
八、支持法律服務數字化轉型
鼓勵高新區(新市區)法律服務企業、機構或組織深化與新技術企業合作,集成運用人工智能大模型、AIoT、AIGC、云計算、大數據、區塊鏈、5G、數字孿生、元宇宙、AR、VR等新一代數字技術,開創“數字+法律”服務新業態,有效提升法律服務數字化水平。高新區(新市區)將致力于打造一個技術先進、服務高效、安全可靠的法律服務數字化生態,加速法律服務行業的現代化進程,為“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務區”的建設與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技術支撐與服務保障。
九、支持公益法律服務
法務區法律服務機構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動提供免費法律咨詢、公益法治宣傳、公益仲裁、公益調解、公益培訓、公益講座、公益法律援助、公益公證等公益法律服務的,由市區兩級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提供免費法律服務活動的次數和質量進行精神獎勵,每年授予一定名額的“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務區公益法律服務之星”榮譽稱號。并通過官方媒體平臺,對獲得榮譽稱號的機構和個人進行宣傳報道,提升品牌形象與知名度。
十、支持重點項目
對于推進“絲綢之路經濟帶法務區”發展有重大意義或亟需支持引進的事項,在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情況下,報區委、管委會、區政府審議后給予一定支持。
十一、限制和除外情形
法律服務機構同一項目已獲高新區(新市區)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政策不重復支持。獲得本措施中各項支持的法律服務機構和個人,應簽署相關書面監管協議。
十二、附則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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